嘉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嘉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简称“嘉兴工美”。英文名称:JIAXING ARTS&CRAFTS ASSOCIATION、缩写J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嘉兴市辖区内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工艺美术教学工作的相关学校,县(市、区)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工艺美术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繁荣我市工艺美术事业,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面向会员,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活动和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嘉兴市南湖区华东石油大厦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参与政府对工艺美术行业政策制订过程中的调研,组织编写并向政府提供行业的发展规划意见,参加本行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研项目立项的前期论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技能标准的制订。反映会员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一) 搞好行业的自治管理、结合行业现状逐步制订完善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跟踪监督、对新产品、科技技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三)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组织嘉兴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嘉兴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以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初审推荐工作。
  (四)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收集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分析、预测、传递工艺品商情。
  (五) 促进行业内外的横向协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联合开发、合作经营等。
  (六) 提高行业素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结合会员实际需要开展业务技术、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
  (七) 组织参加国内外的产品展览会,展销会和国内外行业专业会议,开展对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介绍、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嘉兴市工艺美术博览会。
  (八) 开展行业内创名牌活动,提高工艺美术产品、商标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宣传表彰行业内的明星企业与优秀企业家及技艺人员,增加会员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无形资产积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设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兼职,副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4月8日